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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绘画织成尼龙地毯引纠纷

来源: 时间:2012-02-28 22:18:22 浏览次数:

本报讯(记者王书林通讯员郭利柱)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反复调解,擅自使用原告绘画作品并织成地毯的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诉,双方约定由其中一位上诉人即和田市某地毯厂赔偿被上诉人刘拥2万元。当前,这起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圆满结案。

  谈起被侵权的经历,擅长画油画的和田市文化馆副研究馆员刘拥至今印象深刻。“2008年,我参加了和田地区举办的一个艺术节,在一个地毯厂的展位前看到三块地毯,上面的胡杨图案与我的绘画作品一模一样。”刘拥告诉记者,他赶紧找到地毯厂负责人,谁知其满不在乎地说:“只要图案好看,谁都可以用,再说和田也有胡杨树,凭啥说我们侵权!”多次协商未果,刘拥把和田市某地毯厂、涉案地毯的编织者买某及向地毯厂提供图案的艾某告上法院。

  和田地区中院查明,艾某受和田市某地毯厂委托,进行以胡杨为主题的图案设计用于编织风景图案地毯。艾某从刘拥的画集中筛选了两幅绘画作品,通过电脑扫描,按地毯编织要求画出经纬图,配上颜色,制作成符合地毯编织的图案后,艾某将图案交给地毯厂,每幅图案获得了200元设计费。随后,地毯厂将图案及织地毯所需原料交给买某,委托她按图案织成地毯,每幅地毯支付1000余元编织费。地毯织成后,地毯厂收回自行销售。刘拥发现其绘画作品被他人擅自复制在地毯上后,依法采集了实物、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地毯厂3幅地毯的图案与其绘画作品的印刷图案完全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使用刘拥创作的胡杨图画作品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侵犯了刘拥的著作权,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刘拥4万余元。

  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新疆高院多次调解,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终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审理本案的新疆高院民三庭庭长石炜说,本案的普法教育意义大于案件自身意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12种情形外,任何人在使用他人作品前,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